大族数控: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发布时间: 2023-12-30 09:37:53作者: 鼎博手机版app
证券简称:大族数控证券代码:301200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11月2目录一、释义................................................3二、声明................................................4三、基本假设............................................5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6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11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83一、释义大族数控、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指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激励计划、本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指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独立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指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指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本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归属指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归属条件指本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归属日指激励对象满足限制性股票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指《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4二、声明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大族数控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3.(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大族数控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大族数控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入资产的人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会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4.(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5.(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6.(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做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有关的资料,调查的范围有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7.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企业来提供的有关联的资料制作。
8.5三、基本假设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别的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获得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9.6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大族数控的真实的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12.包括:(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13.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本计划公告时任职于本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14.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激励对象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15.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16.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子公司存在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7本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于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68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2,000万股的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1杨朝辉中国董事长、总经理42025.0000%1.0000%2周小东中国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301.7857%0.0714%3翟学涛中国副总经理301.7857%0.0714%4黎勇军中国副总经理331.9643%0.0786%5寇炼中国副总经理301.7857%0.0714%6佘蓉中国副总经理301.7857%0.0714%7宋江涛中国副总经理301.7857%0.0714%8张建中中国副总经理271.6071%0.0643%9吕洪杰中国副总经理271.6071%0.0643%别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79人)102360.8929%2.4357%%合计1,680.00100.00%4.00%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总股本的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总股本的20%;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允许超出公司股本总额的1%;4、以上百分比是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2个月。
8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3%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3%第三个归属期自授予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4%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9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允许超出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权益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式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38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9.3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价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0(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8.76元的50%,为每股19.38元;(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7.14元的50%,为每股18.57元。
(五)激励计划其他内容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1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一)对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不是满足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1、大族数控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励总量及权益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产金额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期、禁售期、归属条件、归属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出现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大族数控承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其它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已获授但尚未12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3、公司因信息公开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条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计划生效、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以下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上市规则》第八章之138.4.2条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8.4.5条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总股本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总股本的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5条规定,单个激励对象的权益分配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不是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产金额来源于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做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38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9.3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4本激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价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8.76元的50%,为每股19.38元;(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7.14元的50%,为每股18.57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8.4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在存在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不是真的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该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在激励对象满足各批次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
本计划授予的权益在归属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归属:第一次归属期限自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归属数量为获授权益总数的33%;第二次归属期限自授予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归属数量为获授权益总数的33%;第三次归属期限自授予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对象可归属数量为获授权益总数的34%。
归属条件达成后,大族数控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权益股票归属15事宜,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股票不得归属,相关权益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作废。
这样的归属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归属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以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6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根据2006年3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法律法规,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市价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自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市价,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族数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会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16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
综合考虑市场行业情况、公司战略目标等因素以及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设定业绩考核指标触发值和目标值。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净利润指标和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权益归属比例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度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的策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本激励计划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确定激励对象是不是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以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的激励与约束效果能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根据本激励计划,在归属日,激励对象按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权益进行归属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大族数控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7(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没办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和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上市规则》第八章之第8.4.2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便于论证分析,而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大族数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大族数控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大族数控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18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一)备查文件1、《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3、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5、《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咨询方式公司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丹联系方式传真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经办人:丹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0日 一、释义 二、声明 三、基本假设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四)权益的授予价格和确定方式 (五)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大族数控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不是满足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对上市公司是不是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六)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不是真的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十一)其他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二)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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